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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问题答复!
2024-03-15 17:13:59           点击数:

  问题11:合同公告起算日

  政府采购释义第5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请问起算日是合同签订的当天还是次日呢(留言编号:4721-3658259)

  回复: 起算日应当是合同签订的次日。

  问题12:正式签合同时能否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授权、确认函、背书等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将生产厂家(进口货物除外)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果采购文件里(国产货物采购)要求了签合同及交货时提供生产厂家授权、确认函、背书。那么,在成交公告后,正式签合同时能否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授权、确认函、背书等证明文件?(留言编号:1975-3639889)

  回复: 为避免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般不鼓励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授权、售后承诺、背书等。确需提供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

  问题1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三年服务合同如何签订?

  财政部令102号明确: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服务合同。请问该条如何具体执行?因采购预算通常按年度申请、执行,采购人能否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形式来执行?还是必须一次申报三年预算,并一次性签订三年服务期的合同?(留言编号:8410-3644401)

  回复: 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签订一份周期为3年的合同,或采取每年一签的方式。采购预算应当逐年申报。实践中建议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超过3年的采购周期和续签条件。

  问题14:采购合同解除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

  一、请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自愿解除采购合同,并形成了协议,是否属于应当处罚的“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的情形”?二、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那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经查阅《合同法》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解除合同报财政部门。三、根据《财政部明确采购人顺延中标供应商规则的复函》中关于“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表述,双方协议自愿解除合同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重新开展?(留言编号:3582-3636431)

  回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双方可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但需妥善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并将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若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问题1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问题

  咨询一个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问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供货商以厂家停产为理由请求变更合同,变更为同一型号的低配版(一项技术参数降低),是否可以?如果采购人希望变更为另一型号(一项参数降低,但整体参数提高且市场价格要高于中标产品),是否可以?是否需要财政监督部门批准,具体流程是什么?(留言编号:1474-3647735)

  回复: 采购人、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履约。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合同。但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不履约的,应当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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