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如投标人只有3家,中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不能按照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废标。如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应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问题7:采购人拒绝签订合同处理问题
现咨询政府采购项目中正常招标采购流程已完毕,正常签订合同后,采购方拒不履行合同并且拒绝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采访购方告知款项以作其他采购用途无法执行合同,我们应该怎么处理:(留言编号:9424-3230692)
回复:合同签订以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的责任受《合同法》调整。如果采购人拒不履行采购合同,供应商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8:政府采购中标后釆购人原因30天未签合同
我司中标后采购人要求提交样品才答应签合同,样品送达后采购人又送检测机构检测时间拖延,现其表示可以签订合同了,问:1、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90天但至今已经130天,因原材料严重上涨原中标产品单价已经不够成本价是否可以变更,2、中标产品中一款产品10个参数中1个非实质性参数微偏离(优于)采购人表示必须不得偏离供货,这样合法吗?3、招标文件的供货方式、支付方式现投标有效期过了现办理合同能否提出变更要求?(留言编号:8835-3673500)
回复:1、采购人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合同已经成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问题9:合同供货履约问题
有个买进口设备的项目,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已经签完合同了,中标供应商在此期间给采购人供了货,但是货物不是从给其授权的中国代理商来供货的。而后采购人收到中国代理商的声明函,函中表明在该项目招标过程中中标供应商使用该中国代理商出具的所投货物授权函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并中标了,然而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却向该中国代理商表示其可以从其他地方以超低的价格得到货物,故不通过该中国代理商供货。该中国代理商在其声明函中也附上了国外厂家声明,国外厂家明确说明此项目厂家完全交由该中国代理商负责,仅通过该中国代理商向采购人供货,如果采购人从其他渠道获得该货物,厂家不予保护和支持。国外厂家就中标供应商声称的另一家代理公司确认,另一家代理公司也声称没有参与过该项目。采购人多次催告中标供应商按其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来供货,但始终无果。想请教一下这个事情该如何解决?采购人如何更好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留言编号:3509-3674638)
回复: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留言所述情形中,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供货,采购人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形追究供应商责任,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10:关于政府采购续签合同问题
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响应文件“采购人商务要求”中明确:合同期满,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可协商续签合同。请问:通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确定中标单位,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年),第二年可否直接与中标单位续签合同,不进行政府采购。若可以续签合同,可以续签期限有无规定。另外,采购人和中标单位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是否可理解为禁止续签合同。(留言编号:7710-3676208)
回复: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有关规定,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三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续签的条件和方式,事先告知潜在供应商。除此之外,政府采购不得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