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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问题答复!
2024-03-15 17:13:59           点击数:

  问题1:关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合同问题

  1.请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自愿解除采购合同,并形成了协议,是否属于应当处罚的“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的情形”?2.那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经查阅《合同法》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解除合同报财政部门。3.双方协议自愿解除合同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重新开展?(留言编号:3582-3636431)

  回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双方可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但需妥善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并将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若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问题2:当事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请问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补签协议,是否合法?还是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才合法。该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且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留言编号:2712-3566737)

  回复: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除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问题3:关于变更、终止合同问题

  有一个已采购完成的食堂物资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以上,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目前在合同履行期内,招标时采用的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采用的优惠率报价。现在供应商提出无法按招标时投报的优惠率供货了,要求调整优惠率。我有三个问题请教:1、优惠率报价在合同期内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更改吗?属于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变更和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吗?2、如果供应商无法履约而需要终止合同,是否应该先报财政厅审批才能终止合同?3、如果现在和供应商终止了合同,还可以顺延第2名中标人作为供应商吗?还是必须重新采购:(留言编号:5249-3503525)

  回复: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除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优惠率报价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不得更改。

  2.如果供应商提出终止合同,除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采购人应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予以处理。

  3.合同被供应商单方面终止后,采购人应重新采购。

  问题4:关于质疑期内签订的合同有效性问题

  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公示后,甲乙双方快速签订了合同,这时还在质疑有效期内,有其他投标人质疑中标结果,最终质疑成立,那签订的合同作无效合同处理嘛:(留言编号:1214-3589644)

  回复:质疑事项成立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若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5:关于项目取消可以不签订合同问题

  政府采购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特殊原因项目取消,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再签订采购合同,如可以,还需要其他审批或备案流程吗:(留言编号:2274-3497850)

  回复:留言所述“特殊原因”如果属于政府采购法的三十六条规定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可以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并通知所有投标人,中央预算单位项目无需再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地方预算单位项目请咨询当地财政部门。

  问题6:关于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请问,如果在发布中标公告后,中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是否可以视为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果可以这么认为,那么是否可以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另外,如果投标人只有3家,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此时是否按照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废标?如果投标人只有3家,中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此时是否按照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废标:(留言编号:1238-349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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