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下达和支付使用
(一)省水利厅根据前述项目申报类型,审核汇总提出资金安排初步建议。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核定投资(资本金)和绩效考评情况等,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水利厅确定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年度预算资金。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下达重大水利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70%和相应的任务清单提前预告市县;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市县,同时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二)市县在收到省级正式下达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60日内应将资金、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抄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三)重大水利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相关政策处理等项目批准概算内的内容。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省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前提下,市县可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分配使用。
(四)省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如城市景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租赁、楼堂馆所建设等,确保专款专用。
(五)市县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按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六)市县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明确责任主体,严格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规范安全,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拨付进度。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七)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和结果应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等平台上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等情况;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储备、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公开公示。
六、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一)按规定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水利厅加强专项资金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抽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市县财政、水利部门组织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对重大水利项目,省水利厅加强项目稽察,省财政厅视情组织抽查;对一般水利项目和管理任务,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核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主体、承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拨付、使用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