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市县为重大、一般水利项目、水利管理任务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因素法分配和绩效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其中:重大水利项目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按核定投资(核定资本金)的一定比例补助;一般水利项目按定额标准采用因素法分配;水利管理任务按上年度工作业绩实行绩效补助。
中央补助项目,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二)骨干排涝重大项目按核定投资的30%补助;新(扩)建大中型水库、大中型引调水等重大项目按核定资本金的30%补助,其中山区26县的新(扩)建大中型水库项目,按核定资本金的50%乘以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系数补助;其他重大项目按核定投资的50%乘以分类分档系数补助。
海塘安澜建设工程补助政策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85号)执行。
对获中央补助的重大项目,中央补助加省级补助一般不超过该类项目核定投资(核定资本金)的70%。
(三)一般水利项目原则上按定额标准乘以任务量、分类分档系数和上年绩效等因素计算补助金额。
定额标准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小1型、小2型分别按每座600万元、230万元;水土流失治理按每平方公里50万元;中型水库加固改造、新改建小型水库、中小型水闸(泵站)建设与改造、水文测站建设提升、水电生态治理按项目核定投资(或资本金)的50%;重要山塘整治按每座50万元。
其他标准为:中小流域综合治理、中型灌区建设和改造根据中央标准按1:1安排省级补助;一、二、三类圩区整治根据面积分别按每亩1400元、700元、300元结合绩效因素补助。
全域建设幸福河湖以区县为单元开展,实行竞争性分配,对通过省级遴选的,结合地区财力状况予以补助支持,对评定为幸福河湖示范县的再安排绩效补助资金,具体竞争性方案另行制定。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实行绩效考评补助,对“26+3”县(市、区)及海岛地区按照任务量、受益人口、建设投入、分类分档系数等予以绩效补助。
(四)水利管理任务以上年度管理业绩成效为依据,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和财力状况安排绩效补助资金。绩效补助资金的分配执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管理任务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2〕10号)相关规定,实行项目化管理。公益性骨干工程维护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核定年度运行经费。
四、项目申报和审核管理
(一)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省级负责建立完善数字化项目库管理系统,市县负责做好项目储备和申请入库工作。市县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其中重大水利项目要有省级及以上规划(或方案)依据,一般水利项目要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作为省级财政资金申报和分配的对象。
(二)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水利项目,市县在向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筹集方案,涉及有关政策处理的事项需要详细说明理由。省财政厅了解研判项目类别、投资成本收益和资金筹集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审核论证,出具财政意见。市县应按照确有必要、量力而行原则科学谋划项目,不新增隐性债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核定项目投资(或资本金)。
对延续支持的重大水利项目,市县应提供资金到位、资金支付及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并提供下一年度投资安排计划和地方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三)每年8月底前,市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一般水利项目,报送一般水利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市县级资金安排情况作为省级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县(市、区)上报水利项目计划应同时抄送设区市水利局、财政局,并对申报的各类指标任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省水利厅负责水利管理任务绩效考评事项的组织实施,依据对市县的绩效考评结果提出绩效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五)对延续支持的重大水利项目,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可组织开展抽查或中期检查,对预算执行进度或资金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暂停或减缓资金安排,对投资计划超一年以上未完成的重大水利项目暂停安排后续省级补助资金。市县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资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