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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政 | 省财政厅:3月1日起施行!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印发一办法!
2024-01-26 18:11:17           点击数: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地方新政 | 省财政厅:3月1日起施行!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印发一办法!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4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省水利厅对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调整。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三)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审查汇总年度任务清单并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各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储备、任务申报、分解下达、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省、市县水利部门组织编制有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资金)需求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计划,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根据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二、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水利重大专项行动、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等。

  水利重大专项行动是省委、省政府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全省性专项水利建设行动。具体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重大水利项目是指对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保障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单体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骨干排涝工程、主要江河干堤加固、新(扩)建大中型水库工程;大型水库水闸(泵站)加固改造、新建大型灌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大中型区域引调水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与治理工程;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一般水利项目是指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型水库加固改造、新改建小型水库、中小型水闸(泵站)建设和改造、中型灌区建设和改造、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全域建设幸福河湖、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圩区整治、水土流失治理、重要山塘整治、水电生态治理、水文测站建设提升等。

  水利管理任务是以保障水安全和提升水利工程效益为目标,加强水利设施、水资源、河湖水域岸线的保护和合理运用,以及水利改革创新等事项。主要包括涉及安全底线的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化)、水旱灾害防御、水文业务、农村供水工程管护等;涉及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利科技推广、水保水电监管、水利信息化、省级以上改革试点及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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