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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政 | 2月1日起实施!省住建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两个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4-01-12 17:03:13           点击数: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等内容的要求,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浙江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和《浙江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3日

  政策解读

  1 必要性

  一是制度规定的需要。今年,省委、省政府提出要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实施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7项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拆除不合理门槛。

  为落实省主要领导关于研究合法合规、具体管用措施的批示精神,对照“七条禁令”集中修改完善招标示范文本,加上我省对浙江省招投标条例进行修订,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评定分离”,落实投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以上要求,对现行的两个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加强示范文本的时效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标投标活动。

  二是统一管理体系的需要。此次修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有效解决全省各市招投标示范文本不统一、投标成本高、地域壁垒多、监管难度大等问题,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管理体系。

  2 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4.《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

  3 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落实招投标领域“七不准”要求。

  示范文本中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七条具体内容,并明确要求不得设置资质、业绩、奖项加分项。要求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二是落实“评定分离”改革举措。

  根据省发改委印发的《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示范文本增加了“评定分离”招标方式的流程。采用评定分离,明确定标时间、地点、定标要素、定标方法,以及是否考察、质询、现场面试等内容;

  同时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示范文本明确了采用邀请招标、资格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使用“评定分离”。

  三是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文件精神。

  示范文本增加了”联合体协议书”的格式,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保修责任、费用支付、具体合作量化指标等作了规定。有效保障我省企业在参与强强联合中发挥各自优势。

  示范文本增加了“投标保函”的格式,规范保证人的履约行为,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示范文本明确了招标文件中不应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的风险范围”“只减不增、只罚不奖”等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四是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示范文本增加了企业信用评价(从1分增为2-3分)和项目负责人的分值(从0分增为1-2分)。

  示范文本明确了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低于一定等级(由招标人选定)的,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范围。使信用评价等级低的投标人报价不具影响中标的能力,可有效减少投标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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