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
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通知》要求,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外,具备电子化实施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应当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在线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包括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签订采购合同、提交发票、支付资金,并逐步完善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等功能。
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及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也是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的必然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21〕52号)提出:“要健全防腐促廉长效机制。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必须标本兼治,筑牢制度‘篱笆’。
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要落实和完善‘管办分离’制度,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监管,推进交易全程电子化,实现阳光交易,防止利用权力插手干预和谋取私利”。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全面应用为契机,不断优化、简化财政内部审核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02
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可以提供
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服务
《通知》指出,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按照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建设本地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平台。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应当完善平台注册供应商查询功能,方便各方主体及时了解供应商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平台的建设,《通知》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组织建设”也不等于“直接建设”,因此,各级财政部门既可以采取传统模式由软件企业开发,也可以由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企业提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服务(即SaaS模式),或者两者并存。
2013年以来,《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多个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反复强调以市场配置资源、实现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更好更快地使用国际上业已成熟的电子采购,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各级政府侧重于建设电子监督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政府采购内部管理系统,以各种方式开展的交易将更多地利用市场化力量,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实施。
财政部也一直倡导和支持开放对接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 (2020) 29号)文件出台之后,共有11家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被列为财政部试点推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