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第二章 规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