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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启公告送达方式
2023-01-12 15:40:21           点击数:
1月6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七百五十七号至第一千七百五十八号两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与其他公告不同,最新发布的两则公告除了明确处罚内容之外,更重要的是开启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新的送达方式。
上述两则公告指出,财政部在依法对“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升级数据交换(安全接入)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C-HGX210760)监督检查过程中,以及“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超融合计算平台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X210846)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某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罚款16883元、罚款799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供应商就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相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提交整改报告。
据了解,财政部此前采用邮寄方式向该供应商送达了两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库法〔2022〕302号及财库法〔2022〕303号),但多次邮寄均因拒收或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后财政部派员至该供应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将决定书留置该处。现依法向该供应商公告送达决定书,如其已收到财政部留置的决定书,应将送达回证寄回,否则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财政部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财政部决定,可在相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相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版)第八十八条到第九十二条,诉讼公文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6种方式。具体规定为: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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