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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创新举措 数字化手段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2022-10-14 16:23:24           点击数:

济宁新闻网 10月11日,记者在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以来,济宁市各级财政部门把深化“放管服”改革作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全面落实省“十大创新要求”,强化财政职能作用,持续创新举措,实现高点突破,全力推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向纵深发展。

强化创新举措,着力提升服务水平

为便于评审专家参与济宁市政府采购项目,济宁市财政局会同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研制开发了专家助手小程序,实现专家签名采集、异地评标预约、评审地点导航等事务掌上办理,有效提升了评审整体效率。

为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济宁市全面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法定资格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度,凡参加济宁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只需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告知承诺书即可参与投标。

为丰富政府采购交易市场机制,济宁市对适宜的项目大力倡导推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为市场主体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提供更加便捷的路径。

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济宁市财政局要求各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足额预留中小企业份额,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6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济宁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比例,比国家规定提高了30个百分点,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预留比例,比国家规定提高了10个百分点。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5%-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采购人顶格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济宁市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最高比例,比国家最高规定提高了10个百分点。

各预算单位要完整准确录入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并将年度扶持中小微企业执行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栏目中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

通过以上措施,济宁有效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今年1-9月,济宁市中小微企业授予合同金额20.5亿元,占全市政府采购合同金额94.16%、居全省第二位。

推进绿色采购,助力节能环保低碳发展

采购人应当充分做好相关论证工作,明确采购绿色产品需求,不得限制或阻挠绿色产品潜在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市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价格扣除比例或者评审加分标准。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产品认证的说明材料。评审专家应当核对供应商提供的认证信息,对提供的认证信息与相关指定网站公布的信息不一致或超出有效期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不得给予评审优惠。

对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采购未经认证的产品;对属于优先采购的产品类别,可给予认证产品5-10%幅度不等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或者给予不超过5分的评审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认证产品。设置强制规则,凡是采购强制节能环保等产品目录内的品目时,采购人录入计划必须选择强采属性中相对应的类别,否则采购计划无法保存生效。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申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通知》(财办库〔2022〕97号)要求,济宁市努力争取成为试点城市,精心编写申报材料,倾力参加申报答辩,取得了全省第二名。待试点城市批准后,济宁市财政局将会同济宁市住建局制定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推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着力打造济宁市成为宜居、绿色、低碳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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