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对违反“三类人员”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省建设厅依法暂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以上1年以下。暂扣期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整改报告,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并上报。对已整改到位并符合任职条件的,省建设厅给予解除暂扣证书;对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省建设厅依法吊销证书。
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省建设厅依法吊销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五、其他
(二十一)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
来源: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