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类人员”考试需求量大、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三类人员”考试考点。
(十)参加“三类人员”考试的人员,原则上在受聘企业注册地的考点报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缺考人员再次报考同一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作出限制。
(十一)省建设厅根据“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合格成绩和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三类人员”信息,核发“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证书管理
(十二)“三类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省建设厅申请证书延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
1.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十三)“三类人员”变更受聘企业时,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新聘用企业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对频繁办理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三类人员”,省建设厅将其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重点核查相关企业“三类人员”的配备、培训教育、履行职责等情况,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十四)省内“三类人员”跨省变更到省外受聘企业的,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证书转出手续。
省外“三类人员”跨省变更到省内受聘企业的,应当提供原受聘企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出证明,其基本信息由确定劳动关系的新受聘企业上传至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证书转入手续。省建设厅根据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三类人员”入库信息,核发“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
(十五)“三类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监督管理
(十六)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全省“三类人员”信用档案。对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十七)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省建设厅。
“三类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十八)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三类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其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和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十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