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发现错漏。评标结束且评标专家已离开评标区,因评标报告编辑有误、评标专家客观分评审有误等情况需要修正评标报告的,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提交项目复评申请,按复评流程组织评委复评。
第十六条 其他突发异常情况。因疫情、火灾、暴恐威胁、自然灾害等情况,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或造成交易场所运行异常的,业务处室现场工作人员按程序报告后,根据情况紧急程度中(终)止交易活动,疏散现场人员,并通知综合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在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现投标保证金缴纳异常、不同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评标专家参评信息泄露等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相关处室应当全程记录,视情节采取提醒、制止、纠正等措施,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按问题线索移送机制报监督服务处处置。
第十八条 异常情况引发舆情的,舆情内容涉及的牵头处室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中心主要领导报告,查实后出具相关材料,协同综合处妥善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各牵头处室应建立异常情况登记台账,每月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总结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多发重点环节、高发人群行为,分析异常情况出现原因,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规范交易现场服务工作,确保各类交易活动正常开展,建立健全交易现场异常情况防控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 各责任人员对交易现场异常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处置、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各方主体都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的涉密信息。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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