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质量监督机构随机监督抽查
质量监督机构除正常的验收抽检外,额外再对每一验收批次的重要“隐蔽工程”随机监督抽检,数量至少不少于3处,发现不合格项时,责令建设单位加倍抽检,加倍抽检仍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全面排查质量情况,并进行整改、返工。(责任单位:建设、交通、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九、强化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检查
市财政投资的重点项目由市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重要“隐蔽工程”专项检查;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重要“隐蔽工程”专项检查;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每半年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进行一次重要“隐蔽工程”专项检查;市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各区负责的重要“隐蔽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带班检查、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全过程视频、实时监控设备、材料台账、质量周报等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公开。(责任单位: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曝光力度
(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罚力度
对项目管理不到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工程质量差、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检查承诺的项目,对存在冒名顶替、虚假签名、长期不到岗、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的人员,依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扣分,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同时,建立工程施工与招投标联动机制,对核实存在偷工减料等质量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依法责令项目全面停工整顿,招标人依法拒绝责任单位在本地区投标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
检查发现重大问题且限期未整改到位的,除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对查处结果予以公开外,同时自限期整改到期之日起一周内在政府网站及珠海特区报进行公开。市一级行业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一次,对本季度被处罚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进行集中公示。(责任单位: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其他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本文各项措施所增加费用应当纳入成本管理,各级发改、财政部门应做好投资审核和资金保障。
(二)本文生效之日之前发包的项目对不涉及增加成本的各项措施应严格落实,其他措施鼓励参照执行。
(三)本文所称重要“隐蔽工程”是指水泥土搅拌桩、塑料排水板、隧道锚杆、水下抛石、清淤疏浚、地质勘察钻探等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可能造成重要影响的“隐蔽工程”。
(四)政府投资项目外的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参照本措施执行。
十二、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