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投标存在诸多违规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如何界定属于哪一种违规行为?我们梳理了一些不规范的招投标具体情况,现在通过五个案例详细分享各种现象。
【案例一:拖延授标】
案情:
某个单位购买100台计算机。按照规定,双方应该在1月31日签订合同。甲方(供应商)必须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发货。乙方(采购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货物验收手续。货款必须在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甲方将于2月10日前分三次向乙方交付100台电脑,甲方将指定专人验收并分批投入使用。截至4月30日,甲方多次催促乙方收款未果。5月8日,甲方向采购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协调落实资金支付。经核实,双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要求办理货物验收单;乙方以资金紧张为由延期付款。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拖延授标案例。作为“上帝”的采购人利用供应商的弱势心理,在迟迟不签合同的情况下,反而要求供应商先行交付货物,验收合格后又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并借口资金紧张原因拖延付款,致使供应商多次上门催讨货款未果。本案的主要过错是采购人拖延签订采购合同、拖延办理验收手续、拖延支付合同资金。上述现象十分普遍,供应商为了做成一笔生意,通常不敢得罪采购人,往往不计较先签合同、再供货物的合法程序,这种法律意识欠缺、惧怕采购人的不正常心理,恰好滋生了采购人拖延授标的非法行为。拖延授标的恶果,不但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形象。
【案例二:异地中标】
案情:
某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建设一个能覆盖本系统省、市、县的视频会议系统项目。该项目实行软、硬件捆扎邀请招标,其中:软件采购金额占45%,硬件采购金额占55%。该部门负责人的同学系本地一家小型软件开发公司的总经理。于是,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发出了如下要约:投标人必须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竞标,软件服务必须在4小时内响应。邀请招标结果,如采购人所愿。
法理评析:
由于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实行联合体投标。现行制度明确规定了联合体,联合体双方应同时具备相应的资质,必须签订联合协议,其中一方必须参与投标,双方承担同等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个项目的软件和硬件分开招标,本地的软件企业是没有资格投标的。因此,采购人运用了联合体投标的独特技巧;因为同学关系,本地小企业异地中标。这种方法本质上是一种人情招标。
【案例三:故意流标】
案情:
某单位建造20层办公大楼需购置5部电梯,领导要求必须在10月1日前调试运行完毕。8月12至9月3日,基建办某负责人为“慎重起见”,用拖延时间战术先后5次赴外省进行“市场考察”,并与某进口品牌代理商接触商谈,几次暗示要其与相关代理商沟通。9月10日,由于只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本次公开招标以流标处理。按规定,这5部电梯的采购预算已经达到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由于时间关系,最终只能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9月17日,通过竞争性谈判,该品牌代理商以性价比最优一举成交,9月29日,电梯安装调试成功。
法理评析:
此案的“经典”之处是,采购人以“市场调查”的策略拖延时间,以“暗示沟通”的方式规避招标。从表面上看,造成流标的原因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最后由于采购时间紧张,不得不采用非公开招标的方式。实际上,购买方已经利用了流标的“合理合法”因素,达到了品牌和厂商的真实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