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很多采购代理机构经常面临废标的问题。在调查研究废标原因的过程中,由于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而引起的废标问题极为常见。其中,采购文件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合理
(2)评分标准不合理
(3)技术需求不合理
(4)商务条件不合理
(5)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条款
那么如何才能编制出合理合法、严谨规范的采购文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避免歧视性条款
(1)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业绩)、利润、纳税额、从业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2)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以满足具体的几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标准;
(3)不得将只有进口产品能够满足的事项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4)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联合体投标。
二、(政府采购)特殊性需求应符合规定
(1)要求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合法合规或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关规定,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其评判标准和依据;
(2)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结合具体采购项目设定,不得设置与采购项目无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
(3)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强制性规定外,不得以制造厂家的条件作为参加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4)对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得将制造厂家授权书或者承诺作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事项。
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不能限制国货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限于进口产品可以参与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但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招投标活动。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在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中标明“进口产品”、“原装进口产品”等要求,不得完全或者大部分以进口产品的参数指标作为该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优先中标(成交)的理由,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国货成为中标(成交)产品。
四、区分评分因素的主次重点
(1)综合评分法的主要评分因素应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要区分重要和非重要评分因素,力求量化评分因素,减少主观性评分。各评分因素中分值所占比例应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或者变相作为评分因素。
五、评分标准无法量化改最低评标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