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联合体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明该联合体声明利东公司为小型企业。
2.鹿城区经信局出具的《关于浙江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划型认定的函》,证明利东公司实为中型企业。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提供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该联合体在投标活动中出具利东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了价格扣除,价格扣除后该联合体评标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的评标价,被作为本次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根据综合评审得分和招标文件约定推荐1家中标候选人的规定,该联合体作为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被推荐为唯一中标候选人。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报告、该联合体协议等为证。
1.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证明招标文件约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以及价格扣除优惠幅度。
2.本项目评审报告,证明该联合体被推荐为唯一中标候选人,价格扣除后该联合体的评标价为最低评标价。
3.该联合体协议,证明该联合体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30%以上。
本机关认为,该联合体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与其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结果不一致,不应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剔除价格扣除后,该联合体的报价依然是本项目所有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但因评标基准价金额发生变化,按照招标文件报价评分办法重新核算价格分后将直接导致本项目所有投标人量化指标评审得分发生变化,影响采购结果和采购公平公正,该联合体不再是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不具备中标候选人资格。
鉴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推荐1家中标候选人的规定,本项目没有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应当责令采购人对本项目予以废标。
本机关已于2022年11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温财采处(告)〔2022〕2号),告知实施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本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对本项目予以废标。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