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认定“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2022-12-09 16:55:27 点击数:
答:将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一个工程项目,分解成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多个项目实施采购,就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虽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但对工程项目何为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都未作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定义可以作为参考。在组织工程项目采购时,可以对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 号)的规定,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9.需求多样性,分包谈判采购,算不算“化整为零”?
采购人采购一批物资,资金为省级预算下达,如打包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因物资需求多样性,不属于同一品目分类或者类别的货物,现采购人依法分包采购,分包后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此种做法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28 条规定的“化整为零”的界定?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采购项目采用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人在实施前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不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10.“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此处是否规避招标的判断有个前提“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及《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此两文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是否也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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