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认定“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2022-12-09 16:55:27 点击数:
答:不违规。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失败后也可以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本来就是两个不同品目废标后把两个品目分为两个标段采购,同时减少采购需求,可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6.物业项目预算金额一年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公开招标合同已于去年年底到期,今年下半年才启动招标工作签订公开招标合同,上半年过渡期产生的费用小于采购限额标准。请问过渡期内自行采购行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定性为何种违法行为?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规避公开招标。(此问答来自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板块)
7.刚采购装修, 又备案采购相应的消防工程,算规避招标吗?
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能否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低于有效投标人平均报价的80%或70%预算”属于不合理报价?刚采购了一个180万元的装修工程后,又财政备案招标对应的50万元消防工程,属不属于规避公开招标?
答:不合理。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不能只看报价单一指标。按平均报价或预算的一定比例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因按平均报价控制,容易诱发串通投标;按预算控制,属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三十七号将此情形认定为投诉事项成立。
消防工程属于专业工程,可以包含在装修工程当中,采用专业分包方式采购。装修工程和消防工程预算合计(230万元)都低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可以不公开招标,不属于规避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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