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时,在招标文件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投标人授权的代理人可以是外单位人员吗?
答:对于投标人授权代理人为外单位人员的,法律并无明确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招标文件无明确禁止性规定下,被委托人可以为外单位人员,被委托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二、在某一个项目报名过程中,A公司委托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C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如何认定?
答:A、B两家公司应当视同串标。
A委托B公司投标,B公司尽管委托了C,但因C仅属于被委托人,C的法律后果由B承担,因此相当于B公司同时办理AB两家公司投标事宜,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二项视为串通投标情形之一。
三、本单位参与某工程项目的投标,中标公示时发现自己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不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看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问合法吗?
答:不合法。一、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对招标人的重要文件,其文件具有私有性,而非公有性。二、投标文件中有些部分涉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属应当保密的内容,工程类涉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投标人的施工定额,先进的施工工艺等,招标人如果允许投标人查阅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能涉嫌泄露商业秘密。
延伸问题:如果不允许看,投标人怀疑其他投标人存在虚假投标行为,又该如何主张权利呢?
答:中标公示公开程度的问题了,只要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尽可能的对中标候选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比如政府相关部分对投标人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最大程度的公开,这也体现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