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更换采购合同。如主采购合同约定更换应采取书面【文字】形式的,应遵循主采购合同约定采用书面【文字】的形式订立更换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更换形式约定,口头更换也是有效力的。
答:采购合同当事人在采购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采购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采购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答:采购合同可以采取书面【文字】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文字】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文字】形式,如房地产转让采购合同、长期的租赁采购合同、建筑工程采购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文字】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文字】形式。
答:所谓格式条款,其实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采购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大多在实务采购合同关系中,如出卖方的销售采购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采购合同条款等。一般来说,采用格式条款订立采购合同的,很大程度会被认定为无效。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采购合同可以更换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口头承诺】而非正式采购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更换相应的采购合同条款。
答:所谓回扣,其实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根据《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所以,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
答:采购合同成立不代表采购合同生效,书面【文字】形式订立的采购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采购合同即成立,但是采购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采购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采购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答:采购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采购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