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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的这六个误区,你知道吗?
2022-05-07 09:23:54           点击数:

误区五:竞争性谈判全部条款均为实质性

74号令出台之前,实践中对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中“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缺乏统一标准且实际操作层面难以衡量。为此,74号令将其进一步细化为“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先明确需求后报价”是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核心要义。采购人及谈判小组应当逐一与各供应商进行谈判,必要时可以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确定最终的采购需求。然而,采购当事人在实际执行环节仍然对该条款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认为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全部响应方可进入报价。根据74号令第三十、三十二条款规定,谈判文件中的哪些条款属于实质性条款,应当以谈判文件规定或经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为准,而不能主观臆断谈判文件的所有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

误区六:竞争性谈判小组3人组成即可

74号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实践中,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容易忽视第七条的第二、三款规定,直接简单地理解为竞争性谈判小组由3人组成即可。实际上,当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时,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竞争性谈判小组才是合法有效的。特别是需要注意的是,当采购人依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竞争性谈判小组的成员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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