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中的投标阶段是招标过程中最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可以确定下招标方最后的合作对象、合作报价等等,针对这一阶段的重要性,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对招标方和投标方标出规定与限制,那么,就来介绍下投标阶段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单位做选购的朋友通常会认为选购是单位自身的行为,怎么采,和谁采都是自己公司的事情,就算选择招标方式进行选购,也可以自己制定规则。但是!这种想法是错的。对于单位自身而言,选购确实是自主行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来进行供应商寻源,并选择选购方式。但是如果使用招标的方式来选择供应商,就需要遵循《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在我国境内选择招标方式开展选购活动,就会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对于其中的一些规定也必须遵守。同样,其开展的招标活动也需要依法接受监督。
为什么是“一些”呢?因为《招标投标法》中,对不同性质的招标活动,其约束的强制力是不同的,这就涉及到自愿招标工程项目和强制招标工程项目的区分(又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那么,哪些工程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呢?单位选购中也会涉及到此类工程项目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工程项目规定》,判断一个工程项目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通常从工程项目类型、工程项目性质和工程项目规模来判定,有如下步骤:
1.该工程项目是否为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必须进行招标。
如果该工程项目是工程建设工程项目,那么就进入下一个问题。如果不是,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2.该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或工程项目性质是否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具体是指:
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工程项目;使用国有单位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具体是指: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
如果该工程项目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那么继续进入下一个问题。如果不是,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3.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项目规模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建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工程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