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是指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所以人们一般称为:资质要求、资格条件。
一是国家法规明文要求从事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资质要求。我国各类行业资质很多,哪些属于国家以法规形式强制要求执行的,哪些属于“放管服”改革之后国务院明令取消的,实践中难以甄别。因此,对于此类资质要求,笔者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拟出一个清单来。此事可以委托权威性的国家级政府采购协会或政府采购研究中心清理、汇总,然后再由上级监管部门发布,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统一执行。
二是供应商中的相关工作人员非此资格不能履行或完成合同的资格条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些合同的履行要求相关人员必须有法定的资格,否则属非法行为或不规范行为。如,服务类项目中要求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占据一定比例等。对于此类要求,则属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供应商有此资格条件就属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反之则没有响应,所以这类资格也不能作为评分项进行评审打分,应属于资格性审查的内容。
三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或履行合同而设立的资质要求,不属于资格条件,是可以作为评分项打分的。如采购人为了优中选优,达到最优性价比和物有所值的目标,在综合评分法中设置质量管理体系论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打分项,这应是被允许的,但前提是该认证或体系必须是国家或者行业部门统一认可且是与履行合同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