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实践活动中,人们可能没有特别注意 “资质” 和 “资格”的不同,有时可能混淆概念,导致混用。那么,在综合评分法中资质能否作为打分项进行评审呢?
首先我们对这两个词的进行简单的区分,简单来说:二者都是认证的书面和备案形式,是依据某种标准对认证对象进行的测评结果。
相对而言,资格认证强调的是准入门坎,注重对资格的认定,是进入某行业或领域的强制性要求。比如说,你拥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的商务策划师资格认证,说明你可以从事商务策划这样一种职业。而“资质证书”则强调的是能力水平,注重对素质、水平和技能的考核和测评,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三个档次,比如新闻行业,记者和高级记者的能力水平肯定是不一样的。
你拥有人事部国家人才发展平台推出的商务策划师资质认证,说明你具备相应的能力水平,由于策划行业目前尚无归口管理部门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所以 “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在市场上具有相同的作用,都是策划专业人才的“身份证”,其“含金量”取决于其培训内容和考核方式。就人才发展而言,两者是缺一不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23条提到了“资质”与“资格”,“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该条款其实将“资质”与“资格”的关系表述得很清楚了。而在《政府采购法》第22条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则未出现“资格”一词。
《政府采购法》中只有1处提及“资质”,有4处提及供应商的“资格”问题。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涉及“资格”的是其第20条,主要是界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及对“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
在《实施条例》中提到“资质”的有3处,提及供应商“资格”的有10余处。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13条和第14条中,提到“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关于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预审要求等内容。另外,87号令第55条特别强调,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87号令中有多处涉及供应商的“资格”问题, 对于“资质”只有其第35条有所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此外,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也有10处提及供应商的“资格”问题,但没有“资质”的相关表述。
资质,泛指从事某种工作或活动所具备的条件、资格、能力等。
资质又分为企业资质和个人资质。企业资质就是公司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证明自身生产等能力的相关文件、证件。资质又分为经营资质和能力资质,经营资质主要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能力资质主要为企业获得的由国家、地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如,一级软件集成商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等。
个人资质是指能区分在特定的工作岗位和组织环境中工作绩效的个人特质。这些既包括知识、技能等表层特质,又涵盖了深层的个性、价值观念、内驱动力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