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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项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该体现谁?
2022-04-22 14:06:29           点击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联合体的相关责任划分如下:

1、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业主联系。

2、投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由双方组成的投标小组具体实施;联合体主办人代表联合体办理投标事宜,联合体主办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在法律上承担连带责任。

4、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定:

a.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共同与业主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业主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b.联合体主办人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业主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包括工程价款支付)均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所以联合体成员为联合体主办人提供各项工程量数据和资料,由主办人负责汇总,资料和进度保持一致,总体资料以主办人的名义编制,申报验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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