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绩效评价反馈问题整改,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升项目绩效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规范性,主要包括合法性、专业性、效率性、政策性、公开性、公平性;
(三)采购需求合理性、预算编制精准性以及采购结果是否达到预期,是否物有所值;
(四)合同履约、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情况;
(五)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本国产品、绿色采购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
(六)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及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
(七)采购人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物有所值的核心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统筹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可包括前期管理规范性、过程合规性、交易经济性、政策有效性、内部控制健全性等五个方面。财政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政策功能落实等情况,适时调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四条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违规采购进口产品、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等严重问题的,可在正常实施评价、核定评价得分的基础上,将最终的绩效评价结果等级直接确定为“差”,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一般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采购人应当对每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主要通过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
在采购人自评的基础上,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选取部分采购项目进行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项目原则上采取定向选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选择确定。定向选取原则上选择社会关注度高、敏感度高、影响力大、涉及重大民生或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的采购项目。随机抽取原则上抽选合同数额较大或者存在质疑、投诉等纠纷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