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反映的是政府采购项目整体运行情况。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以促进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现物有所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公众满意度。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总体绩效由项目支出绩效和采购执行绩效两部分构成。在开展绩效评价时,应统筹考虑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公平性、政策落实效果,权重根据评价目的确定。政府采购项目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原则上与支出评价同步开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是省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办法;
(二)指导省级预算部门和采购人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
(三)部署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对部门、采购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采购人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四)依照有关规定,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财政评价;
(五)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工作,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省级预算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自评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部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本部门绩效评价管理机制,细化评价标准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按要求报送自评结果及相关资料,督促问题整改,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三)制定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开展部门评价;
(四)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和抽查复核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规范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管理。
(五)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优化本部门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第十条 采购人是本单位采购及绩效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绩效评价管理和执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本单位绩效评价管理机制,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落实责任;
(二)开展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要求报送并加强自评结果应用;
(三)积极配合财政评价、部门评价和抽查复核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