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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附答记者问)
2026-07-01 17:40:39           点击数:

 

《建工解释二》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解释制定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同解决建筑领域突出问题。通过司法解释,落实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制度等内容。引导相关民事主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其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履行和相关建设工程活动中遵规守法、诚信践诺。

 

第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必须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要求,精准有效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农民工权益,有力保障安全和发展。人民法院审理建工案件,既要处理好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纠纷,又应发挥好规范引领作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在一个个生动具体的案件中依法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正向激励市场主体遵循法治原则,严守法律规定,确保工程质量,进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和平等保护。制定司法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裁判,循法而行,依法而治。落实“如我在诉”,让司法断是非、有温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主体众多,既包括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广大建筑工人、建筑材料供应商,还包括金融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人(购房人)等。各方利益诉求不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平等保护,避免偏失。

 

第四,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服务建筑市场改革,积极回应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解决规则“供给侧”不足。我们从实践中发现真问题,真解决问题。收集整理法答网、案例库和各地法院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坚持系统思维,从民法典体系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系统论证每一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务实管用和施行效果。

 

问题二:请您介绍一下《建工解释二》的主要内容?

 

答:《建工解释二》共二十三条,除第二十三条是关于施行时间的规定外,其余二十二个条文都是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维护公平竞争招标投标秩序。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工合同)无效,体现了司法解释坚决维护招标投标制度严肃性的鲜明态度。

 

实践中,有的招标投标存在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地方壁垒、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先行实质性谈判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利益,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平竞争秩序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往往采取签订意向书、形成会议纪要甚至补充协议等方式,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严重影响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甚至严重威胁建设工程质量。通过这些方式中标的,人民法院应予否定。对此,《建工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订立的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是否实质性谈判可以从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先行谈判是否涉及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方面把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未招标的法律责任。为降低企业成本,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201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有些原先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规定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对于此类建工合同,如果现在还一律认定无效,既与国家政策调整方向不甚契合,也不利于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交易安全,还容易逆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滥用效力规则套取利益进而违反诚实信用。所以,我们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尊重政策调整和市场发展实践,对合同订立时必须招标但后来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在起诉时已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建工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应仅因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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