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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附答记者问)
2026-07-01 17:40:39           点击数:
第十七条  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承包人依据其与发包人订立的折价协议主张已经行使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二)建设工程可以折价;

 

(三)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四)折价金额与折价时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受让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是否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已经支付了合理转让款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承包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日期,当事人因工期顺延等客观原因协商变更给付日期,承包人主张自变更后的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日期或者约定不明,但是当事人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日期,承包人主张自该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借用等违法行为或者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问题线索、证据等通报、移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答记者问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建工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202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建工解释二》的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

 

问题一:请您介绍一下《建工解释二》起草的背景和制定中坚持的原则?

 

答: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筑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通过符合法律政策精神和经济规律的裁判规则引领建筑市场主体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促进建设工程品质提升,服务保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发布,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发布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针对当前建工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制发了《建工解释二》。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深入了解市场规则和群众诉求,广泛收集研究案例事例,通过与地方法院、企业行业及主管部门、有关国家机关调研沟通、共同研析等方式,多次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有益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基础上形成了《建工解释二》,力求准确贯彻立法原意,切实实现定分止争,充分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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