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暂停执行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干条款
2026-03-11 17:33:28 点击数: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建厅拟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闽建〔2025〕5号)进行修订。自2026年3月4日起至修订文件正式出台前,暂停执行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
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主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衔接,规范招投标活动,共同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管理。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制定各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指导、监督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不再列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设区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涉密工程除外)原则上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各方主体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线上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任何行政监督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在招标前按规定通过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和报建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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