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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暂停执行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干条款
2026-03-11 17:33:28           点击数: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实行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诚信承诺函制度。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应依法诚信参加招投标活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五十条 设区市、县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辖区内因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或发现上述行为但已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的市场主体,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并在省行政监督平台登记、公开。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管理期限为1年。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提交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予以重点评审。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2年。现行招投标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招标文件与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建筑〔2011〕2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通知》(闽建〔2017〕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7〕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闽建〔2017〕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7〕1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2018〕3号)同时废止。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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