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8.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专业机构自持、不分拆单独出售且长期用于出租的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专门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租赁住房项目(园区范围与“6.园区基础设施”的范围要求一致)。
9.水利设施。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项目。
10.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包括自然文化遗产、国家AAAAA级和AAAA级旅游景区项目。在景区规划范围内、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配套旅游酒店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
11.消费基础设施。包括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街区、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家居、建材、纺织等各类消费品市场项目,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区商业项目,体育场馆项目,以及商旅文体健等多业态融合的商业综合体项目。与上述消费基础设施物理上不可分割、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酒店和商业办公用房,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其建筑面积占底层资产总建筑面积比例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30%,特殊情况下最高不得超过50%。四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
12.商业办公设施。超大特大城市的超甲级、甲级商务楼宇项目。
13.养老设施。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项目。
14.城市更新设施。老旧街区、老旧厂区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涵盖上述多种资产类型的城市更新综合设施项目。
15.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租赁住房、消费基础设施、商业办公设施、养老设施、城市更新设施等领域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为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