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有价 为交易护航

投标了工程电子保函平台

最新资讯
行业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0-15 16:07:21           点击数: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电子印章相关活动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依规履行责任、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印章所有者,是指对电子印章拥有所有权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电子印章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电子印章所有者专有。

(二)电子签章,是指使用电子印章签署电子文件的过程,所形成的结果数据为电子签章数据。

(三)电子印章制作系统,是指主要提供电子印章制作及相关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 仅用于单位(组织)内部业务的电子印章,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制作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规范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管理和应用活动。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密领域电子印章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凡本⽹站转载的所有的⽂章、图⽚、⾳频视频⽂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所有,本站采⽤的⾮本站原创⽂章及图⽚等内容⽆法⼀⼀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所选内容的⽂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供⼤家浏览,或不应⽆偿使⽤,请及时⽤电⼦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400-052-0013
闽ICP备18023465号闽公网安备3501050200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