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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了工程电子保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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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省发展改革委: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2024-11-22 18:13:19           点击数:

 

六、规范投标保函管理。投标人以保函(包括电子保函、纸质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开具保函的保费应当从投标人对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交至保函开具人企业账户。发现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保函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按视为串通投标启动调查程序,进行严肃查处。电子保函服务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完善系统功能,防止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电子保函。各地要规范以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保函)制度。

 

七、规范建造师执业管理。优化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住建云等平台,在项目“确认建造师”环节增加拟派建造师人脸识别功能,确保拟派建造师本人确认参与项目投标,防止冒名顶替现象。严格控制中标单位更换建造师,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文件承诺。变更情况应同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通过核查比对社保等信息,全面排查整治建造师挂靠现象,对建造师挂靠行为依法查处,并通报所在单位,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将相关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八、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完善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评标现场管理,及时记录专家异常评标行为并报告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入库审查单位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强化社会监督,对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对未达到暂停或取消资格程度的违法违规评标专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设置,降低抽取频次。

 

九、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自觉抵制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政监督部门应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围标串标等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十、推进智慧监管。加快推进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升级改造,构建投标行为“画像”功能,对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经常性“抱团”投标、借用资质操纵投标、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职业投标人”以及通过变更企业名称“改头换面”逃避监管等现象,进行自动分析比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完善在线监督通道,优化数据实时共享功能,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实时查询、在线调取招标投标数据。推广应用数字见证系统,通过数字化技术全程见证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监测发现的现场异常行为,应第一时间报告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并做好记录。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十一、加强联动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适时牵头组织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集中整治、联合执法等工作。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压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对本行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线索依法调查处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违法违规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日常检查频次;对情节严重应当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必须坚决予以取消,并通知平台运行管理单位暂停该投标人账号运行,待限制期限届满时自动恢复运行;对涉嫌串通投标犯罪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线索,要同步移交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要按“应推尽推”原则,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支持各部门依托平台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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