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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国资委:中央企业采购可自主选择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
2024-08-16 17:55:37           点击数:

  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四)直接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

  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

  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

  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

  七是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集团总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

  三、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

  充分利用全国企业采购交易寻源询价系统等数智化手段,广泛开展寻源比价,有效识别供应商弄虚作假、串通报价、履约能力不足等风险,开展全生命周期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做好动态管理和评价工作。

  对供应商实施量化考核,综合供应商考核结果及资质信用、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分级管理供应商,深化与优质供应商长期稳定合作。

  强化中央企业间供应商信息和考核结果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探索相关行业内部建立高风险供应商名单,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信息共享,同时不得将未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作为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得将有解决纠纷诉求的合规供应商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管理,不得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四、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

  (一)健全采购执行机制。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并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发出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发送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小额零星采购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应当根据情况专门制定抢险救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应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

  (二)完善评审专家机制。采购评审应当保密、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除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外,视技术标准、金额大小、采购方式等综合判断采购事项重要程度,考量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的必要性,并将组建专家评审小组的标准纳入采购制度范围。

  专家评审小组应当选取专业要求、工作经历等匹配的专家,鼓励包含采购企业外人员。探索在同行业中央企业间共建评审专家库,采用行业共享、联合共建等方式扩大评审专家队伍。强化评审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和廉洁教育,提升专家履职能力。

  五、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除直接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中涉密等特殊项目外,企业应当根据行业属性,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方式,在本企业电子采购交易平台或省级及以上媒介公告公示采购信息。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介上公示采购结果。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并公开的,应当在采购前公示项目情况(涉密等特殊项目除外)。

  六、提升采购数智化水平

  (一)深化电子采购系统应用。支持中央企业电子采购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发展,依托电子采购交易网络搭建交易平台,实现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可追溯。

  在确保规则标准统一、设施联通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建设电子采购交易系统,相关系统应当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中央企业采购交易在线监管系统互联互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暂未自建交易平台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提供合理收费和优质服务的其他中央企业、地方或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严格规范电子采购平台收费行为,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不得将收费作为前置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二)大力推广企业电子商城。鼓励中央企业自建电子商城,并将标准工业品、低值易耗品、通用服务项目等通过企业电子商城采购。企业电子商城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依法合规确定铺货供应商,约定商品上下架、价格调整、风险分担、支付结算等交易规则。电子商城应当具备比质比价功能,不断优化业务流程与交易管控,择优选取所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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