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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福建省项目自有工人认定标准(试行)
一
建筑企业的自有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试点期间在该企业参建项目累计出勤180日以上的建筑工人。
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试点项目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自有工人,以及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自有工人,且在施工现场作业累计出勤30日以上的,可以纳入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的计算范围。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