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从保护环境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根据《意见稿》第二十六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份额。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退役军人企业等按规定需要扶持的供应商,可以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意见稿》第二十七条【支持绿色发展】政府采购应当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执行国家相关绿色标准,推动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绿色产品和相关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应用。
点评:支持中小企业和绿色环保的概念更加明确。
14、新增“采购估值”概念
根据《政府采购法》:无
根据《意见稿》第三十三条【采购估算价值和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估算价值是采购合同的最大估计总价值。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市场调查和历史成交情况估算采购价值。创新采购的估算价值应当包括创新产品各阶段的研发、生产、改造和后续采购成本。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估算价值额度内合理设置采购最高限价。
点评:《意见稿》提出了采购估算价值的概念,并且允许以此设定最高限价。
15、新增最优质量评标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无
根据《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评审方法及适用】政府采购的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优质量法。
最优质量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价格已定,按照质量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采购,可以采用最优质量法。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根据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成本等,对供应商报价或者评审得分进行修正。
点评:这是一个新的评分法,加入了一个新的概念,全生命周期成本,这使得采购不仅只评价采购成本,还考虑使用成本。
16、业绩可以用于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法》:无
根据《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评审因素及适用】设计咨询服务、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创新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需要考虑供应商履约能力中的从业经验的,可以将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但是采购人不得提出特定项目的业绩要求。
点评:点评:业绩纳入评审因素造成的质疑和投诉很多,《意见稿》确定了何种情况下可以应用业绩评审。
17、信息化采购强制分包
根据《政府采购法》:无
根据《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实施信息化项目,对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等建设内容,进行专业分类或者分包采购。
点评:这就要求:信息化项目对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不可以一家独揽,应当分包采购,避免政府被一家供应商捆绑,处于不利地位。
18、评标委员会
根据《87号令》:47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根据《意见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也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
点评:这样的规定增加采购人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自主权,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但是评标专家的价值被削弱。
19、等标期可以缩短到10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根据《意见稿》: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竞标人提交竞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等标期,但不得少于十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等标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点评:提高了采购人的权限,有助于提高采购效率。
20、新增创新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