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根据《意见稿》: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采购人和供应商。其他参加人包括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咨询人员,以及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第三人等。
点评:代理机构失去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身份,会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身份。
7、不再要求供应商有“良好商业信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意见稿》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宣告破产的;
(二)尚欠缴应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
点评:《意见稿》删除了对供应商的一些模棱两可不好量化的要求,比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供应商联合体要求降低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应当满足采购项目的全部要求”。
点评:《意见稿》不再要求每一个成员都满足资格条件、资质要求,只需联合体满足采购项目的全部要求即可,这给了大量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9、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跨区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
根据《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业务,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和部门隶属关系的限制。
点评:《意见稿》鼓励集中采购机构展开跨级别、跨地域竞争机制。
10、从“本国产品”到“本国产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根据《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支持本国产业】除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中国境内生产产品达到规定的附加值比例等条件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评审优惠。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点评:《意见稿》第一次提出“本国产业”附加值比例这两个概念,这意味着核心部件国产化率越高的产品越有竞争优势。
11、新增维护国家安全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法》:无
根据《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维护国家安全】政府采购应当落实国家安全要求,执行法律法规有关国家安全的产品标准、供应商资格条件、知识产权、信息发布和数据管理等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竞争以外的方式和程序。
国家建立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安全审查。
点评:2003版政府采购法订制于网络时代初期,电子政务刚刚起步,因此对于信息安全并无明确规定,但20年后的今天信息安全是重中之重,国家建立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是势在必行。
12、政策功能增加支持科技创新
根据《政府采购法》:无
根据《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支持科技创新】政府采购应当支持应用科技创新,发挥政府采购市场的导向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动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
点评:在2010年曾经出台过《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1年废除了,新版政府采购法重提创新,很可能会重新制定支持自主创新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