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12种情形 投标无效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投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的;
(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被暂扣或被撤销的;
(四)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破产状态的;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六)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七)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的;
(九)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未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十)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一)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被列入“黑名单”一年之内、被评定为C级半年之内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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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处理,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