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初始测试(0或1000小时)及正常燃点10000小时或以上时间满足光通维持率≥97%。”明显高于深圳市标准“灯具使用6000小时后,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3%”,是不合理的要求。
(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450lx≤教室维持平均照度值≤520lx,照度均匀度≥0.90,照明功率密度≤5w/㎡”、“550lx≤黑板面维持平均照度值≤700lx,照度均匀度≥0.8”明显高于广东省标准及深圳市标准,本质是以高标准为特定供应商制定参数。
(4):投诉人认为相关标准只要求LED灯具的寿命不低于30000小时,而招标文件要求50000小时后的光通维持率。这远高于广东省标准及深圳市标准,是以高于标准的要求来达到控标的目的。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对光束角的要求不合理,与国家标准相冲突,属于以不合理的技术参数限制或打压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X,提供带有CMA及CNAS标志的依据GB/T 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的要求,具有严重的倾向性与排斥性。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灯光频闪等级为无显著影响或以上等级”的要求与GB 40070-2021的规定(无频闪危害或无显著影响)不一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6: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1.19、2.18要求“检测认证机构根据DQT-GF01-RZ-2021《健康照明产品优质光谱<健康之光指数>》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该检测属于企业自愿性认证委托检测,非强制性的,与近视防控政策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且涉嫌用特定的依据来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投诉事项7: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具有CMA、CNAS标志的依据《GB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出具的检验报告扫描件”,属于以某一特定标准特定依据来要求供应商,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8: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信息系统安全三级证书的申请条件较高,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背道而驰,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背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9.(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综合实力部分1、3、5所要求的证书严重限制中小企业,违背了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精神,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优质光谱产品认证证书评审依据:提供国家半导体光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认证证书扫描件”涉嫌以指定特定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资料来达到控标目的;“教学护眼灯和教学黑板灯健康照明产品优质光谱产品认证证书,要求等级评价为五星”与“《健康照明产品优质光谱<健康之光指数>等级评价技术规范》(DQT-GF01-RZ-2021)的要求,等级评价为五星。”同属同一个证书,属于同种参数,存在重复扣分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10: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高性能指标对色品空间的要求高于CQC 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节能认证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并且涉嫌指向特定机构。
投诉事项1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供货量大,只一家中标的话,供货、安装来不及,涉嫌暗箱操作。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