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80号),你于2023年1月9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经研究,我部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