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招标采购方面举措如下:
01
/改革事项/
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
/主要事项/
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具体措施/
1.积极探索监管新模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涵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领域的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2.持续清理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重点清理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以及对供应商差别化待遇等问題
3.定期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
4.组织开展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评价
02
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
/主要事项/
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具体措施/
1.动态清理招标投标领域违反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
2.建立完善公平竞争审査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
03
/改革事项/
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
/主要事项/
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发售或者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
/具体措施/
1.认真落实《水利部关于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2.在审核发布招标公告时,及时纠正与《水利部关于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不符合的内容。
3.在核准上报的招标实施方案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