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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2022-12-16 15:00:38           点击数:

日前,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采购管理内容,要求提供劳务服务方与食品原辅材料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并鼓励各地对多频次、小额零星的原辅材料比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实施办法》提出,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各地应根据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项目内容;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并制定完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要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县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以学生营养改善为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应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县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开采购意向,至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按采购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采购人和采购方式。对于采购项目金额达到本地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各实施学校应完善大宗食材统一采购制度,规范原辅材料采购。对于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鼓励探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比照政府采购的相关采购方式,可由县级有关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各地对多频次、小额零星的原辅材料比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可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并完善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供餐企业(单位)由县级有关部门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名单,应向社会公告。

《实施办法》强调,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规范采购程序,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差别对待供应商。同时,提供劳务服务方与食品原辅材料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鼓励各地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食材。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的采购标的单价,不得高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市场公允价格。在合同管理方面,对于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事项。如供应商违反合同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学校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同时,学校应规范结算制度,及时与供应商结算货款。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在履约验收方面,各地应结合实际,指导采购人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学校应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要完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要加强采购档案管理,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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