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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丨工程招投标审计24条“红线”行为清单
2022-11-25 16:04:31           点击数:
(二)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三)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11、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定下列情形:
(一)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二)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三)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2、按规定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13、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不具备评标资格的人担任招标人代表;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14、非法干预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15、不按照规定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
 
16、不按照规定定标,包括但不限定下列情形:
(一)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二)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足3日;
不按照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推荐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17、不按照规定对异议做出答复;在答复未完成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18、不按照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订立合同;
(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结算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
(三)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9、发现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挂靠资质、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不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20、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按照规定执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21、同意中标人对关键岗位人员违规进行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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