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部分代理机构档案管理混乱、无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及档案室,电子档案未及时下载、归档;三是部分代理机构对招投标所需法定时间把握不准;四是部分项目存在前期手续不齐全的问题,部分代理机构在资金未落实、建设用地手续等招标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开展招标工作。五是部分投标单位涉嫌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我厅已对上述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启动了调查程序,调查后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相关要求
希望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高度重视,引以为鉴,进一步强化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持续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工作部署,主动深入一线,在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线索上抓出成效。要依法严肃惩处,加强动态监管,将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与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信用联合惩戒。要继续强化部门协作,健全与政法机关协同联动。
(二)招标代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一是严禁恶性竞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过分迎合业主违法违规意愿,不得暗中为业主规避招标、暗箱操作、肢解发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二是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依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依照我省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三是严禁弄虚作假或报送虚假信息。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信息。要积极协助招标人依法受理并处理招标活动中的异议和质疑,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
(三)建筑业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投标行为。各建筑业企业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一是不得挂靠资质。严禁投标人借有影响的建筑企业资质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参于项目竞标,骗取中标。二是不得围标串标。严禁几家投标单位相互串通一气,结成临时联盟,排挤其他竞标,事后进行利益分配。三是不得虚假骗标。严禁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资料,严禁采取行贿的方式谋求中标。四是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投标企业中标后将工程肢解转包,从中收取管理费、赚取差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