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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专项整治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2022-08-05 16:02:52           点击数:

近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通知》明确整治范围: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内(两年)进行招标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内(一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类项目;2020年8月1日至今(两年)被举报、投诉以及省厅移交问题线索项目。

整治内容包括五大方面:

(一)招标人方面

1.设置与业务需求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业绩条件。

2.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设置“萝卜招标”条件,招标明显缺乏竞争性。

4.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规避招标,或者依法应招标未招标。

5.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

6.未履行保密、公平原则,与投标人串通影响招标结果。

7.未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告知承诺制度。

8.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和方式,针对投标保证金缴纳设置明显不合理或非必要条件。

(二)投标人方面

9.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10.借用、挂靠其他单位的方式进行投标。

1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串通投标。

12.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3.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4.违法获取投标人信息,以暴力、劝退等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

15.违法进行质疑、投诉或不配合监督检查,故意扰乱招标投标市场。

(三)招标代理机构方面

16.未实体化经营,缺乏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执业行为不规范。

17.违反合同约定范围代理,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开展招标活动。

18.安排非本单位正式人员参与招标代理工作。19.招标文件内容前后矛盾、编制不规范、招标项目档案留存不全。

20.违背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压低代理费,恶意竞争或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2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

22.未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告知承诺制度。

23.充当围标串标操盘手。

(四)评标专家方面

24.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5.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26.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客观、公正评审。

27.对存在偏差的文件或应当否决文件进行消极处理。

28.违规索取高额评标报酬。

29.充当围标串标掮客、主动寻租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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