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工程量完成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
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履职不到位或工作失误等原因,建设单位认为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变更后人员的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资格、业绩等条件,国有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等人员还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同意,并向施工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人员变更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的50%。
原文: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30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鉴定)、节能评估等建筑市场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三)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定,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本市建筑市场活动,协助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引导行业整体健康发展。
(四)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统一开放、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五)支持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开发和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推行电子化档案管理。
二、准入管理规定
(一)从事建筑市场活动,有资质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无资质要求的,应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职专业人员,专职专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注册资格或岗位职业资格。
承接本市业务的工程勘察单位应在本市范围内设置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土工试验室;检测(鉴定)机构应在本市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人员、设备等,并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在计量认证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建设单位可自行管理项目,或按有关规定聘用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项目管理,并明确相关责任。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应将企业基本情况、相关专业人员等信息按《金华市建筑业企业信息表办理指南》录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确保录入信息的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三、发包(委托)与承包(受托)规定
(一)发包(委托)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委托)项目,不得支解发包,不得指定分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因特殊原因确需压缩工期的,应经过专家认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本市统一制定的招标示范文本。
2.国有投资、装配式建筑等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国有投资项目提倡采用“评定分离”招标。鼓励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