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地发改委首先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机制,按照《意见》明确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全面梳理本地区存量资产情况,汇总筛选出具备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省级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根据项目基本情况,督促明确项目盘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掌握项目进展,解决推进问题。
对于不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盘活。如对具备相关条件的基础设施存量项目,可采取基础设施REITs、PPP等方式盘活;对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加强专业化运营管理等;对具备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条件的项目,鼓励推广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模式;对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可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丰富资产功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此外,可通过产权规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
《通知》强调,要推动落实盘活条件,通过推动有关方面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加快项目收费标准核定,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等手段,促进各类项目尽快落地。
盘活存量资产后,还需对回收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跟踪监督,定期调度回收资金用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等情况,推动尽快形成有效投资。
《通知》还明确,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工作时,应将盘活存量资产作为重点内容,积极推介有关项目。
发改委表示,鼓励各地宣传推广已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届时将会从各地推荐的项目中,选取不少于30个进行试点示范。
具体如下:
一、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动盘活存量资产工作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本地区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国资监管、税务、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建立完善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要明确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分工,加强指导督促,推动将《意见》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精准有力抓好项目实施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意见》明确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协调各市县和相关部门等,全面梳理本地区存量资产情况,汇总筛选出具备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省级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要根据项目基本情况,督促明确项目盘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掌握项目进展,解决推进问题。我委将对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工作明确具体要求,适时调度台账建立及项目推进情况,确保相关工作落实落细。